二、廈門人才中心學歷學位認證須知
為貫徹國家"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留學政策,促進教育國際交流的發展,切實履行我國在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協議中承擔的義務,滿足廣大留學人員及其他外國或境外學位獲得者在國內升學、就業的需要,維護學歷學位制度的嚴肅性,同時為國內招生和用人單位鑒別外國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證書提供咨詢意見,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國家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國外和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服務。
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的主要內容:
????鑒別國外或境外頒發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機構的合法性;甄別外國或境外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或具有學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憑、證書的真實性,對外國或境外學位與國內學位的對應關系提出認證咨詢意見;為經認證的外國或境外學位或高等教育文憑出具認證證書。
1.在國外或境外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攻讀正規課程所獲大學專科以上(含大專)學歷、學位證書;
2.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位證書。
3.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學士學位以下(不含學士)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畢業文憑。
目前認證服務受理國別:
外國和中國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
1. 留學人員國外或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須遞交以下材料:
* 本人護照;
* 所獲國外或境外學校學歷、學位證書;
* 學習成績單;
* 中國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者, 應提供畢業論文摘要;
* 出國或出境前最后學歷證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所有材料均應為原件。
2. 中外合作辦學學位認證申請須遞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證;
* 本人護照(在合作辦學外方學校有實習經歷者提供);
* 所獲合作辦學學位證書或畢業文憑;
* 學習成績單;
* 由合作辦學中方學校開具的合作辦學學籍證明;
* 工作經歷證明(限入學前大專學力,取得國外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者);
*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者, 應提供畢業論文摘要;
* 入學前最后學歷證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須提供
3. 在廈申請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廈門分中心處申請,填寫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統一印制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或《中外合作辦學國外學位認證申請表》,申請人一般可在遞交材料齊全并經翻譯(約四個工作日)后十五個工作日內領取《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合作辦學國外學位認證書》、《合作辦學國外高等教育文憑認證書》、《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
4. 外埠申請者,可將上述材料的復印件寄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廈門分中心處,復印件須經用人單位(縣、團級以上)或當地人事部門審核,注明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5. 申請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由正規翻譯公司進行翻譯(),申請者本人翻譯無效。
- 每件國外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費為人民幣1000元;
- 如申請者同時提出兩件或兩件以上國外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申請, 每件費用按收費標準第一條執行;
下列證書目前不在學歷認證受理之列:
- 外語補習和攻讀其他非正規課程(如短期進修)所獲得的結業證書;
- 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歷證明;
- 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所頒發的國外或境外學
位證書;
- 未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學士學位以下(不含學士)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畢業文憑;
- 函授取得的國外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
- 非學術性國外或境外榮譽稱號或學位證書。
學歷學位認證申請地點: 廈門市湖濱東路319號
郵編:361012
咨詢電話:0592-5396656
電子郵件:kangy@xmrc.com.cn
聯系人:詹遵綏 康鷹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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